发布日期:2025-02-06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1期
摘要:登记的债权转让具有对抗重复受让人、破产债权人等权利竞存的主体的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适格主体为让与人,债权转让登记,并及时通知债务人,方能确保受让人所取得债权的在先顺位。债权让与人或受让人的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将对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产生实质影响。转让有基础关系的将来债权,标的债权原则上不属于让与人的破产财产。当让与人破产,债务人对受让人可行使抵销权;当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当受让人破产,或让与人和受让人均破产的,债务人可依法向受让人行使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转让破产债权的行为应被予以充分保障,但恶意受让债权的效力应被破产法所否定。
作者简介:范志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IM体育官方网站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入选北京市第二批“百名法学青年英才”。主要研究方向:破产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在《中国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法律适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交大法学》《河北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独著《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法理融合与制度协调》,合著《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参编著作、教材5部。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北京市法学会市级课题、国家铁路局项目等1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世界银行委托课题等20余项。在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以及中国法学会与湘潭大学联合举办的首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第二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等11次学术会议征文中获得优秀论文一等奖,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征文中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